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广西旅游条例,广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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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第三条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 *** ,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 ***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 *** 、教育、 ***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 *** 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 *** 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4、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 ***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 *** 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6、广播、电视、报刊、 *** 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7、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 *** 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 *** 健康教育。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国家以及上一级人民 *** 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8、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推动 *** 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9、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10、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第十一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1、村民 *** 会、居民 *** 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 *** 和措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 ***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 *** 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 ***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和人口预测预警 *** ,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
13、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 *** 发展 *** 、 ***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14、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 *** ,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沼泽、湖泊、河流、滨海、库塘等常年或者季节 *** 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
2、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湿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湿地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 *** 。
4、因保护湿地生态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第七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5、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7、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 *** 、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支持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湿地保护恢复与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湿地保护先进技术,开展湿地保护的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各级人民 *** 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 *** 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 *** 监督。
8、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湿地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的保护和建设。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 *** 、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湿地按照生态功能和环境效益的重要 *** 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9、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第十二条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 *** 制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自治区重要湿地:
11、(一)具有湿地生态 *** 的典型 *** 或者独特 *** 的湿地;
12、(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或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的湿地;
13、(三)具有重要的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14、(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湿地。第十三条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的认定及其调整,由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公布。
16、一般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的认定及其调整,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本级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7、县级以上人民 ***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保护范围和界线,标示区界,并逐个确定湿地的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 *** 、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区湿地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18、设区的市、县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 *** 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旅游经营、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促进与发展和旅游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 *** 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第四条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列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旅 *** 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依法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
3、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游区(点)独特 *** 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以及其他旅游商品。
4、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山水旅游、滨海休闲旅游、边关揽胜旅游和民族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第九条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条自治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5、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 *** 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旅游区(点)、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修改交通规划、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7、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旅游相关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 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实行 *** 定价和 *** 指导价的旅游 *** 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 *** 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 *** 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8、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9、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 *** 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11、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上一级人民 *** 组织协调。第十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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