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旅游法案例这个问题,旅游法案例分析100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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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 *** 品和服务。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 *** 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九条规定了游客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旅游产品及服务,排除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旅游经营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和旅行社不得存在“诱骗”、“强制消费”、“安排购物”等行为,否则游客有权在旅 *** 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这两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 强制交易行为和诱骗行为。其中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强制交易行为和提供约定的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诱骗行为,这两条是对导游和旅游经营者的 *** 。
但是在第三十五条后出现了转折,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条文 *** 现的“强制交易”、“诱骗”“指定场所”等行为,只要经过游客与导游或者旅游经营者协商以后,就成为了“游客 *** 行为”、“游客自愿行为”,不存在违反上述条文的相关规定。
既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自愿情况下,导游仍然可以带消费者去进行消费,甚至可能拿回扣,那么旅游者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
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过,这些旅行社可以通过旅游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游客在签订相关旅游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合同条款,不能凭借对方的口头的承诺而签字,除非你有录音。
那么应该要注意旅游合同中的哪些事项呢?
首先是看合同中有没有类似“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在游客旅游期间,导游可以推荐游客前往一定范围内的场所购物,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如果有,这是在证明你是出于自愿消费的,旅行社和导游对你没有强制消费、诱骗的行为,如果你想签就签,毕竟这的确不是违法的,但是你要在购物环节留个心眼了。
其次,购物环节,旅游合同中如果规定了相关产品信息,但是没有质量和功能标准的,记得询问、录音,或者是谨慎购买相关产品。对于导游口中所说物美价廉或者功能优秀的商品,一定不能轻信,毕竟商品买卖是相对的,你必须直接去询问卖家,卖家的回答才是关键,千万不要被导游忽悠了。有个案例,导游说这个中 *** 80元一斤,结果中 *** 在卖家那被打碎以后磨成粉,在卖家口中是80元一克,说是当地的中 *** 都是按克来卖的.........
最后,至于回扣这件事,作为游客是真的很难举证,所以也不用花太大精力去纠结了,保护好我们自己吧!
二、《旅游法》的 *** 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旅游法》的 *** 对旅游购物有哪些影响:
1.于整个旅 *** 业而言,影响更大的是旅行社的指定购物点。
依附于景区的购物点影响小,完全依附于旅游团的购物点影响很大。此种购物点往往分布在两个景区中间,地处偏僻,完全靠旅游团拉动。新旅游法的 *** 必然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生存艰难转移阵地。
2.于许多导游(非景区导游和海外领队)而言,新旅游法的 *** 是个不折不扣的坏消息。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 *** 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于旅行社而言,影响更大的有两个方面: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挂靠问题是旅行社行业最畸形最严重的问题,看来这次真动刀子了,挂靠一直走在规则的边缘,但是此次新旅游法的 *** ,行业内已经形成 *** :挂靠已死。
如果不清楚挂靠是什么的请自行搜索,挂靠现象的存在是旅行社准入门槛的问题,挂靠的费用一年才几万,而注册旅行社则要几十万。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挂靠的方式虽然死了,但是饭还要吃,站着吃和跪着吃的问题而已,旅行社为了扩大市场追逐利益,一定会把他们其中许多招入麾下,设立分部门。虽然 *** 发团的资格被剥夺,但是那些生意人一定会把规则玩好,让 *** 军升级到正规军。毕竟波及面太广,全盘整顿挂靠现象是不现实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纯玩是个很简单的概念,很早被提出,但是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真正的纯玩时代才迟迟到来。
当然也许会换成其他叫法我也不大确定,但是低价团已死,团费增长已经是 *** 了。打着不购物,不进店的旅游团会越来越多。先拼质后拼价的时代到来。
三、《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实施细则 *** 前,他们暂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购物环节。
今年“十一”还是《旅游法》对旅游市场的首次检验。记者多日来走访北京多家旅行社门店,团队游几乎所有线路 *** 均有调整,线路更大涨幅超过100%。
27日,国家 *** 相关负责人表示, *** 期间,全国旅游部门将派出4000多人对《旅游法》实施进行明察暗访。重点查处“旅行社无证经营、零负团费”、“强迫与变相强迫消费”、“导游领队私揽业务”、“导游领队未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等十大问题。重点对北京、重庆、上海等地监督检查。据其介绍, *** 假期后,将根据检查情况,推出一系列典型案例,进一步阐明旅游法对行业监管的作用。
团队游“十一”后 *** 普遍上涨。记者多日来走访多家旅行社门店,几乎所有线路 *** 均有调整,东南亚、 *** 、 *** 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组团报价调整更大。调整幅度更大的涨幅超过100%,平均涨幅大约在20%到30%之间。
以 *** 8日游为例,一家民营旅行社的报价从9月初的4000元调为7000多元。其他旅行社该线路的涨幅在600元到1500元不等。
“我们9月份这个团都爆满,10月初的团到现在收客还不到20个人。”门店业务员吕萧告诉记者,虽然报价明显涨了,但对游客来说是好事,到了境外一分钱也不用多交,也不用进店,景点观光多了。
众信旅游的门店业务员介绍,韩国、泰国等线路要比以前贵一些。“涨价没有大家想象的厉害,其实就是把门票、小费等这些以前在境外要收的费用包括了。”他以欧洲3国十 *** 为例,“我们这次 *** 调整就是把卢浮宫、凡尔赛宫等门票费包 *** 去。”
《旅游法》 *** 后旅游团是否还可以购物?多家旅行社表示,《旅游法》实施初期,绝大部分旅行社的选择是“拒绝购物”,在各家的行程单上,也再看不到商场、奥特莱斯的影子。“虽然《旅游法》说是可以有条件地购物,但这个不落到纸面上谁也说不准。”海涛旅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说。
“10月份的这种安排是保守做法,最终肯定还会靠市场调节。”众信旅游相关负责人说。
影响旅行社:增加游客 *** 活动时间
“看情况我们会调整线路,比如增加一些 *** 活动时间,或者多安排一些半自助的产品,游客可以自行购物。”在一家旅行社的十月计划中,日本游的线路则将距离购物区近的景点参观时间加长,允许游客短时间内自行安排活动。
一家 *** 旅行社的日本游产品则将返程的 *** 时间提前2个小时。该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介绍,机场附近有非常大的一个奥特莱斯,游客可以在这里有两个小时的购物时间。“这不算是指定安排,而且奥特莱斯也是当地人经常购物的场所,没有与旅游法冲突。”
此外,为了使自己的产品 *** 尽量维持稳定,多家旅行社在《旅游法》未实施前就改变了采购模式,如将以前预订机位改为几家旅行社包机的采购模式——此举让机票 *** 较少受假期以及政策等因素影响。
取消指定购物后,韩国线路 *** 变动较大。海涛旅游则采用包机形式抵抗这场涨价风潮。包机从天津机场出发,进一步拉低了出团的交通费用。“《旅游法》实施前,机票也水涨船高,但包机不会涨。”市场部负责人说。
《旅游法》实施后,对于欧洲的领队来说影响很大。
领队阿兰告诉记者,他们欧洲团有部分收入是直接能落到自己手里的,要比在旅行社吃死工资好。
据她介绍,在9月初公司就跟他们分别谈了话,也做了《旅游法》的相关培训,按照以前的经营方式,他们每次出团到欧洲,都能通过带客购物获取很可观的收入。“比如法国的,大约会给我们提5%左右吧,当地的地接导游也有回扣。”“每个月最多可拿2万左右的回扣。”
《旅游法》明确了导游和领队不能参与购物或者自费项目推荐中,不得从中获取利益。这就断了他们的回扣收入源头。“两种办法呗,一种是上岸,一种就不干。”
阿兰说,上岸就是指在旅行社吃死工资,没什么竞争和压力,但她觉得旅行社的工资太少。“一个月不到2000的基本工资,没团的话也就只能拿到这么多。”
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业内给导游的工资一般在1500到2000元,每次出团一天补助500元。“一般来说这个薪酬水平可以了。我们还给导游上五险一金。”
这位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实施确实对部分导游有影响,但正规的旅行社和有证的导游会逐渐留下来。他说,地接社的这部分灰色利润消失后,他们会按成本正常报价,所以十一后旅游 *** 上涨也有这部分原因。
释疑“协商一致,仍可指定购物点”
《旅游法》即将实施,仍有不少解读误区。其中,以“以后不准购物”尤甚。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申海恩表示,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旅行社已经率先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方式,10月1日之后的报价,明显上涨。对此,有意见认为是旅行社借《旅游法》实施之机涨价。
为此,国家 ***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一”后团队旅游 *** 的上升,是 *** 水平理 *** 的、正常的回归。他说,此前,团队旅游的 *** 非常低,主要因为游客在旅游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购物等方式的不正当利润来弥补,是不正当的经营模式。 *** 回归对于旅行社来讲是好事,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有利的。“十一”期间旅游 *** 较大幅度地上涨,是《旅游法》实施与黄金周旺季的叠加效应造成的。
有网友认为,《旅游法》实施后不能购物了,无法理解。
对此,《旅游法》核心起草组成员、北京二外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申海恩表示,《旅游法》没有说完全禁止购物。购物本身没有问题,购物不违法, *** 者的意图不会完全扼杀旅游中的购物,而是要遏制那些 *** 的购物行为,以及杜绝旅游经营者靠购物牟取的不正当利益。
申海恩进一步解释称,在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带店购物,甚至可以指定购物点。《旅游法》所说的禁止行为,是指旅行社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在格式合同里直接写购物点就违反了第三十五条。
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 *** 就是小费,可由旅游者直接向导游支付。
国家 ***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法》规定的导游 *** ,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
他说,《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一些地方有向司机、导游支付小费的习惯,也是他们报酬的一部分,通常必须支付。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收取,但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有网友认为团队游报价上涨了,“未来 *** 行将成为主流,团队游将逐渐退出舞台。”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 *** 认为,相对于 *** 行,团队游不需要客人费心费力去挖掘当地旅游资源,并且从住宿预订、交通接驳、景区门票等各方面为游客提供一应俱全的服务,打包预订的 *** 也更有优势,它自有发展的优势和土壤环境。
除了“纯玩”,愈来愈多游客有了衍生服务的需求,比如在度假的同时,顺便看看当地大学的环境,甚至学习礼仪课程等。 *** 说,“因此,团队游势必不会消失,而是以更具品质化、多样化、个 *** 化的形态生存发展下去。”
国家 ***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他说,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 *** ,无法依据《旅游法》 *** 。
经常旅游的朋友知道,在境外的所有游览项目是由地接社来负责。有人提出,中国的《旅游法》无法约束外国的地接社行为,一旦出国以后,旅行社的行为就没人管了。
国家 *** 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地接社还是直接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履行辅助人的问题,组团社都要承担责任。
因此,旅途中发生的问题,如果不是当时必须解决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组团社承担责任。当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时与地接社协商解决,可以向当地旅游及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不文明行为将及时制止。
(旅游法没有处罚条款,据相关法规处理)
对于经常发生的游客在景点文物上随意刻画等不文明情况,北京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介绍,《旅游法》第13条的规定,就是对旅游者提出了标准和规范。
安金明说,国内目前对于游客的不文明行为造成后果的,是根据治安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进行取证、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警告、罚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在国外,这些行为则受当地法律约束。
案例“低价”游港澳购物贵过团费
去年,58岁的退休职工王女士和爱人在一家保险公司的推荐下,参加了一个为期8天的港澳团体游活动,团费只要每人1280元。在接下来的行程中,每天上午的行程几乎都是购物,算下来,老两口此行总共花费了超过6000元。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3年2月12日,一个深圳赴港澳内地旅行团抵港时,因负责接待的 *** 旅行社未能安排酒店住宿,30多名团友中的20多人12日晚 *** 在旅游大巴上过夜,团友投诉。
《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3年7月4日,一段“北京导游持刀强迫游客购物”的 *** 被大量转发点击,网友称该导游对游客高呼“弄死你”。该事件引起广泛关注,7月9日,涉事“导游”被警方控制。涉事导游的朋友称,其当时拿的不是刀,是改锥。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 *** 程安排,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常见的旅游违法行为有哪些旅游消费怎么 ***
1、 *** 就要开始了,不知道大家准备的如何,今天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去旅行,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一些关于旅行中经常会遇见的一下 *** ,以及这些 *** 的解决办法,这样大家以后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不用太慌。
2、自己也可以试着去尽量的冷静处理了,那么,有哪些 *** 是经常发生的,我们如果遇到又该怎么解决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3、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4、(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 *** 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5、(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6、(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 *** 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7、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8、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9、(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 *** 程单+导游 *** 用。
10、(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 *** 程单+导游 *** 用+委托社和 *** 社的基本信息。
11、(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 *** 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 *** 用。
12、(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 *** 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更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 *** 活动时间安排;
13、(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 *** 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15、(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16、(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17、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 *** 合同
18、(1)旅 *** 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 *** 给第三人。
19、(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 *** 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受 *** 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 *** 。
20、旅行过程中发生 *** ,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 *** *** 。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21、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22、(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3、(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24、(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 *** 行”合同。
25、(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26、(5)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27、(6)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8、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 *** 提 *** 讼。
29、二、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 *** :
30、(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1、(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2、(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33、(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34、(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35、(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36、三、游客若写投诉信,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 *** 、收据等。
37、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38、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39、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40、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41、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42、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43、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44、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 *** 、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 *** 、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
45、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 *** 、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46、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47、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 *** 、收据等相关凭证。
48、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49、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50、出门旅行,一切要小心为上,而且适当的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遇到突 *** 况,告诉自己要冷静一点,以至于事情不必要扩大化,最后还是希望大家旅行可以平安愉悦!
关于本次旅游法案例和旅游法案例分析100例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